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 马燕
矿产资源问题是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
近年来,矿产资源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其刚性需求不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凸现,采矿诱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我国近期规制非法采矿的困境令人有些担忧。
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历史遗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经济失衡、矿业工人和矿区原住民利益受损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气候变化下的低碳经济又给矿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今年以来,受矿产资源国际市场波动及国内矿业市场整合、转型及资本市场的影响,新一轮的采矿热正在我国上演。
在这种情况下,无证勘探开采、滥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和掠夺性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十分严重。探矿、采矿过程所造成的矿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地质灾害隐患、生态破坏和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已经成为多种社会问题的发生诱因。
遏制盗采频发的路径,应从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入手。
现行《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已启动多年,但由于部门间的利益之争导致法律修改工作困难重重、步履维艰,立法工作已严重滞后于规范矿业的客观需要。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在前期立法的基础上,成立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由矿产资源方面的科学家、经济学家、环境资源法专家、管理部门和宏观政策方面专家等组成的立法小组,尽快完成矿法修改。
除此之外,还应在现行刑法对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刑事处罚范围和力度,增加对矿业领域职务犯罪、官商勾结等的刑事处罚。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刑法的相关条文,增加可操作性。增加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矿业环境损害基金,完善矿业损害评估机制。
在健全法律保障的同时,还应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企业金融监管和绿色信贷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转让的二级市场。
通过有效保障各种权利,使权利之间形成内在的制约和平衡机制,有利于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矿行为。首先,应保障矿业权不受行政权的非法干预和践踏,避免因权力寻租而导致滥采,提高矿业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不同矿权之间的矿业冲突和纠纷。其次,应保障其他在先权利不受矿业权人侵犯,防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多埋藏于地下,勘探开采涉及诸多在先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林权、水权、房屋所有权等。矿业权人必须依法行使矿业权,尊重和保障他人在先权利。
此外,还应保障矿区居民的环境权,使生态环境免受污染和侵害;保障矿工劳动安全权,避免矿难和人为灾害发生;保障矿区原住民的发展权不受影响;保障矿区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保护参与权。
对于采矿可能引起的不同安全问题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规范。如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由环境资源法调整和规范、采矿劳动安全由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当各司其职,努力协调,共同搞好安全开采监督。
在有效开采利用我国矿产资源的同时,还应建立我国海外矿产资源长效合作机制;与资源供给地国家建立双赢的资源开发利用长期合作机制;制定我国海外采矿业企业法律政策指南,合理引导企业走出国门,开发利用外国的矿产资源,减缓国内矿产需求压力。
通过有目的的限制我国优势矿产开采和出口,间接遏制矿产资源的滥开滥采行为。并要完善外国企业进入我国采矿业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提升准入标准,防止矿产资源遭到掠夺性开采。
总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既是涉及整个矿区的系统工程,也是涉及区域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劳动安全等的社会行为。
实际情况表明,虽然我国各级政府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已采取了必要的规范措施遏制违法采矿行为,但未能形成严密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使依法遏制非法采矿面临诸多困境。而国际社会,依法规范采矿业,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利用不仅先行,且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作为矿业大国,我国也必须迎头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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