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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面对环境污染事件,找谁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9日09:15  科技日报
科技日报:面对环境污染事件,找谁要赔偿?
面对环境污染事件,找谁要赔偿?CFP/供图

  文/本报记者 李禾

  ■ 将新闻进行到底

  如今,距离紫金矿业集团所发生的污染汀江事件已有一个多月了,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对紫金矿业集团的经济处罚却迟迟没有出台,对于这样一个极其重大的企业污染事件,到底该对企业“开出”多大数额的经济处罚?如何才能形成威慑力,避免其他企业发生类似污染事件?

  ——— 事件回放 ———

  赔偿方案未出,股价不跌反涨

  7月3号15点50分,在福建省上杭县,紫金矿业集团旗下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防渗膜突然发生破裂,含铜酸性污水大量渗入地下,其中约9100立方米污水外溢至汀江。据初步统计,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

  7月12日晚上,即发生污染事件后9天,紫金矿业才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将事故原因归咎为“前阶段持续强降雨”。

  7月16日22时30分左右,紫金矿业下属的紫金山金铜矿应急中转池再次发生渗漏,初步估算,约500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汀江。

  如今,上杭县渔民已被要求“转产”,居民不敢饮用自来水、食用当地鱼类……

  正当公众纷纷指责紫金矿业缺乏环保责任时,紫金矿业的股价却在逆市上涨。虽然在污染事故被披露后出现了短暂的股价下跌,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上涨甚至涨停。数据显示,7月,紫金矿业整体涨幅为1.98%,但8月以来,该公司的股票涨幅已经达到3.55%。8月17日的收盘价为6.51元,紫金矿业继续小幅上涨1.56%。

  ——— 现实困境 ———

  罚款上限不超过100万

  当紫金矿业将事故原因归咎为天灾时,7月16日,福建省环保厅官方网站指出,污水池防渗膜发生突然破裂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其防渗工程不堪一击;6号渗漏观察井与排洪洞被人为非法打通,为污水直接排入汀江提供了通道……对原因的分析无一不是指向“人祸”。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对此次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毫不意外,他认为,紫金矿业迟早会发生污染事件的,“不是今天,就是明天”。

  此话的依据是紫金矿业的环保现状。今年5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在被通报批评的11家问题比较严重公司的名单上,紫金矿业名列榜首。

  面对当地民众和生态的巨大损失,对这样的企业究竟该罚多少钱呢?

  其实,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2007年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向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元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连这么重大的松花江污染事故,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也只被罚了100万,紫金矿业的罚款很难超过这个数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说。

  显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100万元的罚款已是最高限,顶破天了。但对紫金矿业而言,100万元只是企业2009年50亿元利润的1/5000,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

  ——— 专家建议 ———

  受害人可据《侵权责任法》索赔

  “污染罚款难以突破百万大关,很难对污染企业形成威慑力。但污染赔偿上不封顶,污染事故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以受害者的实际人身、财产损害为计算基础,可以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甚至能让企业倾家荡产。”竺效说。

  竺效说法的依据法律是今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任何一个侵权案件,侵权人都不会愿意多给予赔偿,还会辩解说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被侵权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进行起诉要求赔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仅适用于7月1日起发生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而中石油大连海洋污染、紫金矿业污染事故正在其适用范围之内。 

  竺效说,侵权责任法中专设了环境污染责任一章,“这给公众传递了一个明显的信息,造成环境污染,污染者不仅要受到政府的行政处罚,还构成了民事侵权,公众可以依据该法律进行起诉。”

  杨立新说,“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力度,如强调了环境污染的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等。”

  积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我国已经进入污染事故频发期,竺效认为,面对环境风险监管和损害赔偿的问题,如何解决污染企业与受害人,污染企业和国家、社会的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化解这一矛盾的紧迫性需求”的有效工具。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受害人得到相对及时、充分的救济。竺效认为,这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直接优势,受害人可以从具有雄厚财力的保险人处迅速获得理赔,避免了因加害人财力不足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发生。

  据业内人士粗略分析,紫金矿业今年将有近4亿元收益受到此次污染事件的影响。而如果将污染清理成本、环境恢复成本、生态损害等全部计入,加上企业无法复产对员工以至社会的影响,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可能要远远大于这些数字。

  目前,环境保护部已开始试点绿色保险,也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据了解,紫金矿业所在地并非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区域。竺效说,从理论上分析,紫金矿业将需要独自承担全部损害赔偿并承受自身损失。如果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形就会有所不同,将避免企业因沉重的赔偿负担而影响生产,甚至破产的困境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能避免责任企业因承担的赔偿责任过重而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又能避免企业处理受害人索赔事务的繁琐和矛盾的不可调和。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竺效强调,仅依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

  他说,一个完整的环境侵权赔偿体系应包括污染者自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和国家兜底等层次。如对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险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或不属于支付范围的,除了企业自行支付外,可考虑行业基金;行业基金也不足以支付的,可以寻求综合性区域基金或全国性基金理赔等。一个完善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需保险、基金、财政资金三者全部完备,环环相扣。

  环保信息需强制披露

  “如何让企业真正重视环保问题,避免更多的污染事故发生?信息公开非常重要,尤其是最近发生污染事件的紫金矿业、中石油等企业都是上市公司,及时公开污染信息是他们社会责任的要求,也是对股民应当担负的责任。”竺效说。

  竺效认为,目前很多申请企业污染数据信息公开的要求,经常被以“商业秘密”为由而拒绝。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教授汪劲,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起草人之一。他说,目前,申请公开的信息被保密现象比较严重。“我国企业本身也很少公布污染排放数据,甚至不公开。”

  “商业秘密的认定程序,后面的监督和救济机制都不明确,而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的解释中也不能解释该问题。建议借鉴其他领域的法律,比方说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法里的规定,一些不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应当公开。”竺效说。

  ■ 新闻缘起

  赔偿方案“难产”迟迟未出

  在“7·3”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后,尽管紫金矿业的部分公司管理人员被立案调查,但针对福建省上杭县受灾渔民的赔偿问题却一直未有进展。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8月10日,上杭县出台了网箱养殖户上岸转产补助和扶持政策。

  该上岸转产补助政策,对养殖户按核定的网箱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至40元/平方米的补助。同时,政府还出台一年期(至明年9月)上岸转产扶持政策。对拆除网箱上岸的养殖户,按每人每月100元、30斤大米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半年转产过渡费。

  对于目前上杭县政府提出的转产方案,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上杭县境内水系密布,各溪流呈树枝状分布,水产养殖是当地居民赖以生存的行业,转产只是权宜之计,并非长远之策。

  而市场猜测,紫金矿业之所以迟迟不推出赔偿方案,就是无法拿出一个令养殖户满意的解决上岸后生计问题的方案。

  据了解,8月6日前后,前往上杭县调查紫金矿业污染的三部委联合调查组已返回北京,迄今尚未公布有关调查结果。紫金矿业方面也一直坚持称,需待调查组全面了解情况,并出具相关意见后,再出台赔偿方案。(据新华网)  

  ■ 延伸阅读

  浙江环境污染责任险签下第一单  

  大连、福建汀江、墨西哥湾……一连串污染事件,在给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破坏的同时,也凸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日前,平安产险绍兴中心支公司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浙江环境污染责任险第一单,总保额50万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今年6月,浙江保监局和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政府主动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通过一到两年的试点工作,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据了解,此次平安产险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险,进一步拓展了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因突发意外事故引起污染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第三者发生的清理污染物费用、投保企业控制污染物扩散所产生的施救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在内的法律费用。 

  浙江保监局产险处人士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业性强、风险度高。该局和省环保厅拟确定台州、嘉兴为试点地区,并确立一些易发生污染事故的医疗化工企业为试点单位,推广此项保险。此外,还将逐步建立防污染宣传、监督检查、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交换平台,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促进环境保护、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环境污染企业经营稳定、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等方面的作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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