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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5次申请长江鱼保护区信息公开均遭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0日08:12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郄建荣

  就长江上游鱼类保护区调整,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曾先后向环境保护部以及农业部提出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但均遭到拒绝。

  5月9日,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有关信息公开申请问题,得到了法学专家的关注,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在内的法学人士均认为,自然之友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长江上游鱼类保护区调整的信息应予公开。

  这位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们向农业部提出的“要求撤销农业部办公厅已作出的拒绝公开信息的决定”申请已经过去了一个半月,但仍无音信。他表示,如果向农业部提出的行政复议被驳回,自然之友将考虑向国务院提起行政复议。

  自然之友这位负责人称,从2009年,就长江上游鱼类保护区调整的信息公开他们曾提出过多次申请,其中,2009年提出的希望旁听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今年初又向环境保护部以及农业部提出相关信息公开的申请。

  “就长江上游鱼类保护区调整的信息公开申请,我们先后申请了5项信息。”这位负责人称,其中最核心的包括,保护区调整的申报书;调整范围的综合论证报告。

  这位负责人说,向两部提出的5份申请命运都是一个———被拒绝,其中,农业部拒绝的理由是“所申请信息属过程性信息”。于是,自然之友在今年3月24日向农业部提起行政复议,除要求公开所申请的两项信息外,还一并提请有权机关附带审查“过程性信息”的有关规定。

  “农业部的这种答复不见得准确。”湛中乐认为,自然之友向环境保护部以及农业部提出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面所讲的予以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属于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湛中乐说,即使政府信息条例里面有规定,即便涉及到所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如果说不公开会损害公共利益的话,也可以公开。

  湛中乐认为,如果自然之友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看作是过程性信息的话,公民就很难有机会去参与到重大的行政决策里去,政府所倡导的公民、组织的知情权也没法实现,没法保证。

  何兵则明确表示,农业部提出的“过程性信息”说不过去。何兵认为,信息公开的目的是让公众参与决策,只有在决策过程中公开,才能充分发挥公众的智慧,才能进行相关的利益表达,才能防止错误的决策。

  “农业部关于过程性信息的讲法是不成立的。”何兵说。

  自然之友这位负责人说,3月24日,自然之友对农业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农业部办公厅已作出的拒绝公开信息的决定,依法公开信息,并要求一并审查相关意见中有关“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规定的合法性,并依法作出处理。

  何兵建议自然之友,可以考虑去国务院申请复议。对此,湛中乐也表示,可以申请“国务院的最终裁决”。

  对于自然之友所遇到的申请难题,何兵建议,民间环保组织、法律人士、公众都应该行动起来,积极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本报北京5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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