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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镉污染事件给我们怎样的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31日13:41  沈阳晚报 微博

  广西龙江河2012年1月15日出现重金属镉含量超标,26日污染水体进入下游柳江系统,27日柳江上游河段镉浓度超标达5倍。受此影响,1月24日晚间至25日,下游广西柳州市的多个超市发生抢购瓶装饮用水事件。记者29日从广西柳州市处置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了解到,龙江镉污染事件污染团前锋当天上午已进入柳州水源保护地,并一度接近国家标准临界值,但目前尚在控制范围内。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冯振年说,经过各方协同努力、日夜奋战,通龙江河镉污染高峰值已从80倍降到25倍左右,柳江水质仍处于达标状态。30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开媒体通气会表示,目前,已对涉嫌违法排污的金城江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等相关企业的7名相关责任人依法刑事拘留,相关责任调查已全面开展。

  镉污染事件毋庸置疑属于公众性污染事件,对民生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其实,类似于镉污染事件这样的重大公众性污染事件,在近些年呈现出频发状态。在此之前,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哈药六厂污染事件以及年前的渤海湾漏油事件等一系列重大环保污染事件都属于公众性污染事件,这些重大事故对当地群众生活、生产和生态都造成了严重损害。显而易见,一再频发的公众性污染事件背后,遭受侵害的是民生权益。

  剖析这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让我们的心情沉重,这些肇事企业都是在当地甚至在全国都叫得响的“明星企业”。这些企业顶着各种“明星企业”的荣誉匾额,却在背后做出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丑陋行为,这不能不令人反思。

  在企业唯利是图而缺乏社会责任的同时,我们的环保管理机制也存在着漏洞,环保管理成为“软肋”背后,更助长了一些企业的嚣张气焰。一方面相关环保法规对肇事企业的处罚还仅仅局限于“罚款”等单一的制裁手段,一些不良企业宁可每年心甘情愿交点“罚款”,而不愿出资上马环保设施。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明显的环保不作为形成了助纣为虐的“环保软肋”。在经济发展是主旋律的大方针下,在企业纳税大户这块蛋糕诱惑下,某些地方官员对企业应担当起的环保责任视而不见,这更助长了某些企业排污的嚣张性。

  在当下,保护环境、寻求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为何这样的公众性重大污染事件还在接连发生?

  我想,最关键的因素并不在污染企业,而在于地方政府监管的不力,更在于某些官员出于GDP增长的需要,而全然不顾为此付出的环境被污染、生态遭破坏、民生受损害的沉重代价,只有当污染酿成了事件,方才意识到纵容污染企业的严重性。

  显然,要想根除重大污染事件频发的土壤,除加大对肇事企业的制裁力度外,还必须将环保指标纳入相关领导的政绩考核之内,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制度上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一旦辖区内出现重大公众性污染事件,在处罚肇事企业的同时,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与领导也难逃其咎。唯有如此,类似于镉污染这样的重大恶性事件才会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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