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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漏油事件谁该提起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4日17:54  EP环保网

  【EP环保网报道】最近一段时间渤海湾漏油事故备受关注,人们的关注焦点不仅仅在于事故本身造成的污染后果,还有自然之友等11家民间环保组织已经计划对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发起诉讼。此次诉讼的发起正好在中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当口上,公益诉讼也正是修改的一个议题。在接受EP环保网采访时,无论是推动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还是国内知名专家,虽然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有信心,但就目前的状况看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他们依然还存在疑问。

  谁是最佳诉讼主体依然是难题

  与其他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同的是,环境类公益诉讼中谁是主体一直以来都是难题,而诉讼主体直接影响到索赔效果。

  “我们经研究决定,密切关注国家海洋局提起诉讼的情况,不排除自己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自然之友相关人员受访时说。这就意味着,在诉讼主体的选择上,以自然之友为代表的民间环保组织自觉地后退了一步,将国家海洋局推到第一阵线上。但是,国家海洋局又是最佳诉讼主体吗?

  “如果要从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最适合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漏油事故的实际受害人”,知名环境法学者、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天宝接受EP环保网采访时说。“比如渤海湾渔民、海滨娱乐场所经营者等等;其次是国家海洋局这类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作为所有权人提起诉讼;从实在法的角度看,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并被受理的可能性很小。”

  “这种次序递减的标准在于当事人与该事件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秦天宝教授解释说,但是就目前状况而言,直接受害人作为主体提起诉讼,通常会遇到诸多障碍;而不具有合适的主体资格,也使得中国的环境类公益诉讼一直处于一种尴尬境地。

  环保法修改在即目前对公益诉讼不能寄望太高

  渤海湾漏油事故不是中国第一起生态索赔案。早在2002年11月,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中国沿海船舶“顺凯1号”在天津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塔”轮所载原油泄漏,2004年6月,该案以民事索赔的形式在天津海事法院审理。当时,诉讼主体则包括了渔民协会、天津海事局等。渔民协会是受害渔民的代表,而天津海事局则代表国家遭受的环境损害进行索赔。索赔1.7个亿的要求,最终得到的诉讼结果是4200余万元。虽然举步维艰,却给了中国环境生态类诉讼一个希望。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难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适当”的法律可以应用,于是在这次渤海湾漏油事件可能会被提起诉讼的消息传出后,大家很自然联想到了《环境保护法》修改正在调研过程中,公益诉讼恰恰是此次修改的热点之一。

  “公益诉讼在美国称为公民诉讼,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是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是会追问诉讼当事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尽管利害标准不像一般的民事案件那样严格。”秦天宝教授说。之所以反复强调利害关系,是因为只有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损害事件才有因和果,诉讼也才成立,这是诉讼的本原。

  秦天宝教授强调,“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后,如果对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确实是制度上的进步,但是从实践上看,目前还不要期望过高,毕竟中国公众的环保意识、法治意识的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因此公益诉讼在执行上或会遭遇困难。

  公益诉讼案件不受理不要紧社会影响是关键

  尽管中国的环境生态类公益诉讼离走向成熟还有一段路,但秦天宝教授依然肯定了此类诉讼提起的积极作用。

  秦天宝教授接受EP环保网采访时表示:“环境公益诉讼大都是影响性诉讼,我国虽然尚未有法律依据,但从大多数实践来看,民间环保组织提起诉讼是否被受理不是关键,而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引导公众去关注和监督才是他们想要达到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然之友的起诉不被受理也不要紧,社会效应发生才真正重要。(海圻)

  新闻名词:渤海湾漏油事件

  2011年6月期间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这是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的合作项目。康菲公司负责宣传的人士表示,康菲是作业方。

  2011年7月5日下午14时,国家海洋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中海油渤海油田漏油事故的调查情况。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介绍,发生事故的B平台早在6月4日已经开始少量溢油。油田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目前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1类水质海水目前下降到了劣4类。

  据悉,渤海湾是中海油的主产区,根据2011年一季度中海油季报,来自渤海湾的石油以及石油液体产量占到总产量比例超过57%,天然气产量超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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