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亟需修改

2013年01月31日09:04  新京报 微博

  法律是督促企业及各方走环保正道的基础手段,《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很多需要修订和细化的地方,比如提升对排污者的处罚力度,明确极端污染天气下政府、企业、市民各方的责任等。

  2013年的第一个月,灰霾天给包括北京在内的很多地区的民众带来了烦扰。如何驱散灰霾,持续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在所有治污措施中,最为纲举目张的措施,应当是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事实上,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实施12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稿已于2010年1月由环保部报国务院法制办,但其后的两三年间一直被列为“二类立法项目”,至今未报送全国人大审议。近期来势汹汹的灰霾天,能否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2000年修订施行的,时至今日,已经远远满足不了治理空气污染的现实需求。当时无论是人们对治污的认识,还是污染的现实,和现在都不可同日而语。最典型的表现是,当时各界基本上还不知道有“PM2.5”这个概念,法律自然也就不会有相应的约束条文。但现在PM2.5已成灰霾天的最恐怖“杀手”,直接影响到民众的生活健康,必须给其戴上法律的“枷锁”。

  雾霾当前,彰显出《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不少需要修订的地方。比如,在惩罚力度上,现行法律明显偏轻。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罚款的“起步价”是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比较来看,很多国家是采取“按日计罚”,就是对一家违法排污的企业,从被发现超标排污的那一天起,到彻底纠正的那一天止,按天施加一定数额的处罚,时间越长,数额越大。上不设限,下不托底。这一做法值得修法时借鉴,在惩罚的时间和额度上,均有大幅提升的必要。

  在空气严重污染情况下,政府该如何“应急”,《大气污染防治法》其实也有规定,只是略显“粗放”——该法第20条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这里的“排污单位”是否包括公民个人?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如果可以扩及个人,那在严重污染天气下,采取汽车单双号限行或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等措施,就有了法律依据。

  法律是督促政府、企业及市民等各方走环保正道的基础手段,以前环保相关法律制定修改时,往往会遭到利益部门的阻力,最后出台的法律“不痛不痒”,但现在确实已经到了“环境优先”之时,必须以“保护空气”为第一考量,广泛征集社会意见,凝聚各方的共识。

  北京卫生部门最新数据显示,北京肺癌发病率自2001至2010年增长56%,空气污染是诱因之一。为了民众的健康和发展的可持续,必须要“用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要尽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拿出一部完善有力的法律,表达国家保护空气和环境的诚意。

(编辑:SN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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