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中:如何从根本上遏制地下水污染

2013年07月08日12:50  经济日报

  受访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 马中

  提标:提高污水排放标准

  严管:严格污水排放监管

  重罚: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农业面源污染量最大 却没引起高度重视

  农业污水、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这是地下水污染的三个主要来源。其中,农业污水中的污染物总量是最大的,超过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总量。

  我国每年大约用掉6000万吨化肥,占世界化肥使用总量的40%以上,而生产的粮食只占世界产量的25%。大约超过60%的化肥农药流失掉了,在降水或灌溉过程中,通过农田地表径流、排水和地下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令人担忧的是,这些污水是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而且几十年中持续累积。在北方,农业面源污染基本都沉降到土壤和地下水中,一方面污染饮用水,农村有3亿人口饮水不安全,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土壤污染,进而造成粮食污染,威胁食品安全。广东镉大米事件就是鲜明例证。

  在我国的粮食主产区,由于农业污染导致地下水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超标。今年粮食产量“十连增”,但是隐忧很深。我们为了保证粮食增产,付出了过多的资源、环境代价。不能只追求粮食产量的安全,更要注重质量的安全,必须从化学农业向有机农业转型。现在的农业补贴中设立的化肥补贴导向应该转变,更倾向于有机农业。我国需要从宏观上加强农业、肥料、环境、能源等多环节的统筹。

  “合格”排放的水

  为何仍然高污染

  我们做课题发现每年约有160亿吨工业污水被偷排,如果把这部分污水量加上,工业污染就超过农业面源污染,成为地下水的第一污染源。

  现在,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后排放到河道里,或者灌溉农田,都会继续污染地下水。为什么?因为处理标准过低,污染物浓度仍然非常高。

  现在工业污水的排放标准很多是行业制定的。制定时就低不就高,因为定高了,企业就要增加治理成本。官方统计,工业污水94%达标排放,这个“达标”就很成问题。

  我举一个例子,按照现行合法的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厂按照一级B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可以排放到三类水中。三类水的COD(化学需氧量)是20毫克/升,而一级B的COD是60毫克/升,相当于三类水水质的3倍。

  污染浓度高的水为什么能排放进干净的水?因为制定标准是假设接纳的水体可以降解稀释污水。这就给排污企业钻了空子。如果一瓶墨水倒进一个游泳池里,可以被稀释,因为污水量和接纳水体量的差别足够大。但是如果一瓶墨水倒进一杯水里,甚至墨水比杯子里的水还多,就肯定造成污染。现在污水排放量急剧增长,接近接纳水体量,北方很多河流湖泊已经干涸,已经没有水量,接纳水体可以降解稀释污水的假设就不成立了。

  环境标准为何会滞后、甚至扭曲?关键是我们对环境的认识还没有转变。环境保护不能让位于经济发展,不能为了换取一时的增长透支甚至牺牲环境。现有环保法律在规定排污标准时,要求考虑经济条件、技术条件,这就为滞后的环境标准留下了余地。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低环境标准,企业因此每年可以节省减排成本上万亿元。如果按照不污染环境的原则,提高排污标准,估计企业要亏损一大半。但是,透支环境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如果排放的都是“合格”的污水,水体都被污染,由此带来土壤污染、食物污染,就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存。

  现在,总在讲转变生产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应该把这些目标落到实处,落实到提高排放标准上。污水治理要达标并不难,办法很多。不仅是末端治理,还可以进行循环利用、减少排放,同时通过技术升级,采用清洁技术,就可以从源头减少污染。

  要控制住地下水污染源,可以浓缩成六个字——提标、严管、重罚。提标是第一位的。

  别让多头管理

  造成“污染真空”

  做到排污高标准之后,还必须严管,要管得住。九龙治水的管理格局是当前水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地下水防治尤其明显。从国务院授权的层面来说,地质环境的监测权属于国土资源部,但是污染控制属于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没有权力管污染源,就形成了一个管理真空。

  防治地下水污染的关键,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同时强化执行。首先要分清楚管理责任。环保部把污染源控制住,保证达标排放;国土部把全国的地下水情况都监测起来。其次是责任对接,看职能有无交叉或漏洞,要及时对接。

  加强制度保障,还必须加强立法。现在我国对地质环境的保护还是空白,我多年前提出制定《地质环境保护法》,现在还没有进展。根源还是观念问题。长久以来,我们一直不认为地质环境是环保问题,因为它不构成跟人的直接接触,从物质的循环来说,大气、水跟土壤有物质的交流和循环,是一个生物圈,而跟地质环境是没有这个循环的,煤炭和石油的形成虽然是循环,但那是几千万年的过程。我们对地质的利用只是开采资源。

  环境污染处罚

  不能设上限

  管住水污染还要重罚。最近两高对环境污染罪出台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利用渗坑等地下排污行为的处罚。但是环境违法成本还要提高,特别是不能设处罚上限。环保部对华北地区污染地下水的88家企业罚款总额613万余元,平均每家企业不到7万元。没有企业或相关人员承担过刑事责任,目前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仅为50万元。

  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损害的污染事件,罚款怎么能够设置上限?今年年初,英国石油公司BP表示将对两年前墨西哥湾重大石油泄漏事件,向美国政府支付45亿美元罚款。这是有史以来美国向企业开出的最高额罚单。

  除了要有经济处罚,更要有行政处罚和司法处罚。法律不能虚设,处罚过轻,则法规形同虚设。 文/本报记者 沈 慧 实习生 庞德斌

(原标题:如何从根本上遏制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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