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09日10:45 新浪环保

  常纪文

  为了促进环境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的对话,协助《民法典》的科学制定,为动物和环境的《民法典》规定与动物、环境专门法律规定的有机衔接和互助奠定基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和野生救援于2015年11月7日在北京共同主办“民法典与动物、环境学术研讨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常纪文副所长主持开幕式,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王丽艳副院长主持闭幕式。

  此次会议以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和《民法典》对动物和环境的科学规范为目标导向,以现存问题为基础,围绕国外《民法典》关于动物和环境的规定,民法典在动物与环境方面能够做什么,民法典如何规定动物、动物组织、动物器官、动物制品(特别是珍稀动物的组织、器官和制品),环境的法律地位,环境功能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归类,民法典如何规范野生动物及其组织、器官、制品的商业贸易,民法典如何规定人道对待动物,《民法典》有关动物、环境的规定体例,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牵头起草的三套《民法典》建议稿的修改和完善建议等议题,开展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并形成了一些学术共识。

  对于《民法典》如何规范动物、环境这个充满学术争议的话题,学者们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认为,动物不是物,动物和环境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的认为,动物和环境只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的认为,动物和环境可以作为动产予以对待,但是因为动物有感知力,所以对待动物还应当遵守人性和特别法的要求。

  “动物不是物”的《民法典》规定源于奥地利、德国、俄罗斯、瑞士等国的民法典,对世界的法学观念产生广泛的冲击。此次会议,来自德国和英国的专家对中国学者非常感兴趣的“动物不是物”做了本土化解读。他们认为,很多中国法学学者对“动物不是物”的理解是片面的、局部的理解,没有把其放在全部的条文中予以全面、正确的理解,他们指出,动物还是物,只是它们是有生命和感知能力的特殊物,应当得到法律的特殊关怀。他们还指出,把动物作为主体对待,和现行法律架构相比,没有任何优势。与会的中国民法学者结合参与《民法典》的起草和意见征求工作的体会,和环境法学者进行了深入的对话。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针对三套建议稿进行了充分的研讨,总体上讲,还是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会议主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常纪文副所长总结为主要几点:一是《民法典》需要对动物和环境作出规范。二是《民法典》有自己的使命,不是所有的动物保护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都能够有所作为,《民法典》对动物和环境的规范应当是基本的。至于具体的规范,还应当由专门的立法做出规范。三是《民法典》要为该法和动物、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衔接留下接口,如规定“对待动物或者环境,应当遵守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四是动物是特殊的物,最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他们得到特殊的法律对待。五是《民法典》可以解决动物和环境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解决其作为民法规范的特殊客体应当规定哪些原则性的特殊法律要求。

  会议代表经过广泛讨论,形成一些共性的建议。会议主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常纪文副所长总结为主要几点:一是《民法典》应当考虑动物与环境的特殊价值,明确生态环境特别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生态功能的法律属性,如是属于物还是其他性质的客体?是属于有体物还是无体物?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二是《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对动物和环境作出明确的基本规定,而不是似是而非的规定,并且与动物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衔接。三是关于动物、动物组织、动物器官及其制品的民事处分规定,如象牙等珍稀动物的器官和制品的交易,应当限制性甚至禁止性原则规定。四是起草和论证《民法典》时,应对吸收环境法学家广泛参与,使《民法典》的制定更加科学。

  上述意见和共识经整理后将上报有关机关和部门参考。来自全国人大环资委、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兰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山东大学、重庆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广东金融学院、江西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烟台大学、温州大学、全国市长研修学院,国内有关律师事务所、有关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等单位的代表100多人参加会议。野生救援中国区首席代表子 雯、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万力副校长等出席会议并致辞。

  本次会议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和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承办,由北京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北京市公益法学研究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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