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储皖中 本报实习生 施怀基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2008年12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然而,成立已近两年,云南环保法庭却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尴尬:成立近两年竟然只受理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甚至因为“无案可审”而不得已变身,改审刑事案件。
2008年年底,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昆明中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成为全国第四个环保法庭。据了解,该庭成立至今,共受理涉及环境保护案件20件,其中刑事案件10件(均为林业或土地资源类案件),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3件。
继昆明中院成立环保法庭之后7天,云南玉溪中院也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审判庭”。随后,玉溪市澄江县、通海县法院相继成立了同样的机构,澄江 县环保庭有3人,通海县法院环保庭有两人。玉溪红塔区、江川、华宁3县法院环保庭的机构编制已经批准,因人员编制实际落实困难等问题,尚在筹备过程中。玉 溪市两级法院去年共审理涉及环保的刑事案件38件、民事案件1件、行政案件1件、非诉行政案件52件。
然而,云南省高院调研时发现,截至今年4月,云南全省共有环保审判法庭7个,都没有审理过一件环保公益诉讼案。一些基层法院环境审判庭全年居然 无一案可办。直至今年6月,昆明中院、昆明市检察院、昆明市环保局等诸多部门经过半年时间酝酿,终于由市环保局提起云南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状告辖区内两 养猪场污染地下水源,致使附近1000多名村民出现饮用水危机。8月12日,环保法庭向两养猪企业正式送达了起诉状。
有评论称,云南“公益诉讼第一案”竟然是起诉两个养猪场,有点儿像“高射炮打蚊子”,有关部门可能还是更重视这一案件的象征意义,同时,也希望借此摆脱云南环保法庭马上成立两周年依然无公益诉讼案件的尴尬。但即便如此,该案的开庭时间还是没有确定。
主体资格制约环境公益诉讼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表示,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是主要原因。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仅限于“与案 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有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与公益诉讼的制度设定是矛盾的。
有法官表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诉讼模式、诉讼费用等均无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理论上的探讨相对比较成 熟,社会舆论普遍认同,但法律上还存在一定障碍,在法院和检察院之间还没有形成共识。由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理论上普遍认同,但法律依据不足。由个人提 起公益诉讼,理论上认同,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巨大障碍。
而且,公民精神的缺失,部门之间的协调不顺畅,环保法官专业知识的欠缺,人员不足都成为公益诉讼案件的障碍。环保案件的诉讼成本,也是制约环保 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环保案件涉及到的费用普遍比较高,诉讼之后能不能收回成本,能不能达到原定目的,这都成为起诉者不能不关心的事情。
对于这一点,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向昆明市政府提出建立《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并得到市政府的肯定和采纳。根据办法规 定,由市政府建立专项资金,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施救济,今后在对涉嫌侵害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时,诉讼者每案最高可获20万元的专项救济。不过,该项 救济资金的救济对象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单位、环保组织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受害人3类,并不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公民个人。
本报昆明10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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