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速读
此次出台的两新规明确:紧急情况下,不及时制止被告的行为会严重危害环境时,公益诉讼人可申请“禁止令”,禁止被告的相关行为。“禁止令”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打官司前法院就可对污染企业发出“禁止令”;环保社团组织可作为公益诉讼人状告排污企业;环保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人败诉免交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关于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两个新规,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诉讼主体、讼诉费用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多项措施在全国尚属首创。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毁、侵占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生活环境,给社会公共环境造成损害时,由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的目的在于制止环境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袁学红介绍,结合生态昆明建设的实际,市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
《意见》规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谓的原告与案件并无直接的厉害关系,其维护的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利益也应当归属于社会,所以原告的身份与传统民事诉讼中原告有所不同,公益诉讼的原告人为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以及环保社团组织。同时,公民一旦发现有人破坏环境,可以向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举报,也可以通过环保社团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出现紧急情况时,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公益人的申请颁布“禁止令”,及时禁止被告的排污行为。这是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在全国尚属首创。《意见》还规定,公益诉讼人胜诉的,被告承担的修复环境费用及损害赔偿金应当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
袁学红说,昆明中院环保法庭成立以来,受理了各类环保案件近30起,其中环保公益诉讼只有一件。“之前对环境侵权人没有民事赔偿,侵权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更多情况是罚款了事,因此其付出的违法成本很低。现在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加大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要由其进行恢复,那么其在排污前就要考虑之后可能付出的高昂赔偿代价。”
记者 雷晴报道(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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