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十年来,吸收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已经由2001年的469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147亿美元,在成为WTO成员中贸易大国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挑战
在国际贸易摩擦中,绿色贸易壁垒并不少见。一些国家巧妙利用WTO有关贸易与环境保护立法漏洞,以“科学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巧立名目设置符合本国利益的所谓“风险预防措施”,对外宣称为维护本国环境保护或为国民健康,客观上却对别国形成“绿色贸易壁垒”。近几年,我国在纺织业、鞋业、纸业、家具、农产品等领域不断遭遇来自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
来自“保护环境”幌子的压力
WTO条约规则历来注重在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方面的努力,但在环境保护与贸易关系的立法方面,规定内容却较少,而且比较抽象。
如《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该条约承认成员国有权设置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具体限制条件有两个:一是不能构成不合理的歧视,即对不同来源地的产品须实行统一标准;二是不能对自由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还有就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该协定的第8.2(c)款中规定,“如果是公司计划减少废弃物或对污染有直接联系且成比例,不包括任何可实现的对制造成本的节省;企业如果能够适应新设备或生产工艺的情形均可获得补贴。”
WTO规则中有关环境保护与贸易关系的立法基本体现在上述协约所列举的内容。这些规定初衷是为了环境保护,但是由于其条文规定得比较笼统,适用时容易产生歧义,成员国适用时往往出现各取所需的解释,难免沦为各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借口。特别是发达国家,利用其在环境保护中处于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地位,设置比较高的环境标准和绿色标准,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入,实质是打着“保护环境”的幌子设置“贸易壁垒”。
科学标准是有力依据
为缓解贸易与环境法律规定不足的压力,上诉机构在处理具体贸易争端案件中逐步确立了“科学标准”的优先地位。这表明贸易纠纷解决中,谁要想得到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支持,就必须在提出不确定性威胁以及采取措施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方面提供令人信服的论证。由于“科学标准”具有合理性及正当性,认定程序有严格要求,因而得到绝大多数成员国的认可。
比如,日本的“水果品种测试案”。1997年,美国针对日本以《取消进口禁令准侧——熏蒸》和《昆虫死亡率比例测试准侧——熏蒸》两个指令,限制美国水果进口日本的行为提交给世贸组织,要求审议日本这一做法的合法性。专家组通过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一,日本作出的科学依据表明了“一种水果或坚果的检疫与熏烟消毒法对于其他种类同样适应这种状况是不充分的。因为在这两者之间,卫生和动植物检验与科学证据之间必须具有一种合理和客观的联系”;其二,日本有关方面测试水果害虫方法——蒸熏方法,不具有“透明度”,因而要求日本取消水果害虫检测的两个指令。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机构判日本败诉。虽然日本在1998年进行上诉,但上诉机构仍然维持专家组的结论。
可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是以“科学标准”为最主要依据的。
此外,上诉机构还通过《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适用协定》提出了风险评估的“科学标准”要求。该文件确认了风险评估须包括三方面:首先,成员方旨在防止进入其境内的疾病种类及其社会和经济影响的论证;其次,评估该种疾病进入成员方境内的概率;再次,估算在采取卫生措施后这一疾病进入的概率。这些不但要有完整的科学评估,而且要界定每个阶段不确定性的程度,确保科学标准贯彻于风险治理的全过程。
主动研究绿色标准应对争端
在应对新型的贸易壁垒面前,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作好应对准备:
首先,高度重视科技在WTO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在有关反倾销案件或农产品的出口中,一方面应该注意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提高检疫的力度、降低农药残留、提高产品的达标水平;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期或常年的对主要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的跟踪研究机制,尤其是主要出口国家的各种环境标准、绿色标准。一旦面临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和农产品的纠纷案件,就能按照上诉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期内拿出有力的科学论证,提供充足的证据。
其次,成立常年专家组。国家应该组建由环境保护专家、健康食品专家、农业专家、法学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发达国家对我国设置壁垒,我国的专家也应该对进口的食品、农产品进行风险预防评估,一旦发现不符合我国规定的相关标准,马上采取措施限制该产品或食物的进口。如果相关国家不服,将此争议提交WTO纠纷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对各国递交的案件,对其合法性的审查更倾向于依据客观性更强的“科学标准”,这对所有国家来说也较为公平。
再次,及时跟踪上诉机构处理绿色贸易壁垒案件“科学标准”的态度。入世十年,中国在应诉以及提起诉讼方面的态度虽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绿色贸易壁垒有关的WTO案件中,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上诉机构在处理绿色贸易壁垒案件“科学标准”的重视态度,以便在应对贸易纠纷中,凭借充分的科学证据来取得案件的胜利。
总之,在WTO纠纷解决机制还没有找到比“科学标准”更客观、更中立的办法之前,我国要面对现实,重视“科学标准”,尽快适应WTO解决机制的规则,在国际贸易纠纷案中取得主动权。
(韩冰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