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2月13日讯 记者郄建荣 环保部下属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今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他们已于2月10日向广西河池市环保局发出律师函,就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建议河池市环保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如河池市环保局自本次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起仍未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律师函中称,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鱼开始出现死鱼现象。经查,龙江河宜州市怀远镇河段水质出现异常,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前200米水质重金属镉的含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约80倍。
同时,重金属镉具有毒性,其在生物内的半衰期极长,可达10年至20年,甚至可伴随生物体的整个生命周期。以人体为例,直接食用或者因食物链而摄取的镉进入人体后,会蓄积很长时间,即相当于在人体内建造了一个“镉库”。镉会产生持续毒性,并造成累积效应,导致人体肾脏、骨骼等组织受到损害,并会引发细胞癌变。其中肾脏是镉慢性毒作用的主要靶器官。
律师函说,此次重金属镉的泄露量之大在国内历次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中都是罕见的,目前波及河段已达三百公里以上。这必将导致处于龙江河下游的柳江水域遭受重大污染,也会严重威胁柳州市辖区的饮用水源安全;龙江河、柳江水域中丰富的水生物资源也因此不可避免地遭受重大损失。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为消除危险、降低损害而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更是难以估量。
依据特权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十三项的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说,面对龙江河水域发生的重大镉污染事件,河池市环保局作为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利、也有责任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之诉,运用司法手段追究此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肇事方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发生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已经派出工作人员赴污染现场调查及取证,相关公益诉讼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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