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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探析:里约之后是履约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5日10:49  中国环境报
图为巴西里约热内卢基督像。在这座名城,1992年和今年召开了两次重要的全球环境会议。 图为巴西里约热内卢基督像。在这座名城,1992年和今年召开了两次重要的全球环境会议。

  编者按

  在新近闭幕的"里约+20"峰会上,国际环境公约的履约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议题。联合国副秘书长、"里约+20"峰会秘书长沙祖康认为,里约峰会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不仅是因为我们谈判后决定建立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且我们还决定建立一个高级别论坛来监督履约情况"。

  目前,国内关于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研究不多,相关的研究文章较为少见。有必要加强对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研究,在充分了解遵约机制的主要程序和制度的基础上,避免成为不遵约案件中被起诉的对象,并利用遵约机制获得更多的国际资金支持,降低我国在各项国际环境条约中的遵约成本。

  ◆黄婧 王晓辉 王宁珝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兴分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迅速发展,国际环境法逐渐成为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国际社会迄今为止已制定270多项国际环境条约。

  尽管国际环境条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环境污染问题并没有相应得到解决,全球环境呈现整体退化的趋势,部分国家环境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当前,国际社会正有意地将工作重心从制定国际环境条约转移到保证和促进现有条约的遵守和执行上来。

  新制度 促进履约的规则体系

  国际环境条约的权利义务具有非相对性,不遵约效果具有累积性,造成的环境损害具有难于归因和难以恢复性,而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和责任赔偿制度又具有事后救济性。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传统履约保障制度在国际环境条约中有效发挥作用,并促使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制订新的预防性的、促进遵约的制度。遵约机制正是为了弥补传统履约保障制度在国际环境条约上的不足,"在环境保护条约中出现的特有的促进履行条约义务的新制度"。

  在此背景下,遵约机制应运而生。"遵约"从字面上看是指"对条约的遵守",确切地说是指国际环境条约缔约方遵守其国际环境条约义务的状态。应当注意的是,遵约不是一个"全有或全无"的概念。缔约方没有完全遵约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遵约,遵约和不遵约之间存在着一段灰色地带。

  在法律背景下,"机制"一般指成套的暗示或明示的原则、准则、规则和决策制定程序,围绕着它们,行为体的预期在一个特定领域内得以聚合。因此,遵约机制是指在国际环境条约框架内,为各缔约方履行条约中规定的义务,由相关条约机构按一系列规则、准则和程序组织起来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

  遵约机制包括以下三个构成要素:基本规则体系、遵约判定体系和不遵约反应体系。

  基本规则体系是指由行为主体、行为规则以及与遵约目标相关的其他规则组成的规则体系,这是遵约机制的基础;遵约信息体系,又称遵约判定体系,是指通过缔约方或其他机构提供遵约情况报告,并由相关机构对这些报告进行审核的体系,它主要包括报告和对报告的审批两个部分;不遵约反应体系是针对不遵约行为而采取一系列措施的体系,主要包括启动程序、不遵约的决定程序、不遵约的应对措施三个方面。

  自从1998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建立了第一个遵约机制后,一些国际公约也仿照其模式,陆续建立了自己的遵约机制,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长距离跨界空气污染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现在正在发展遵约机制的公约有:《越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埃斯波公约》、《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的奥胡斯公约》。

  就要开始运行其遵约机制的公约有:《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

  另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2002年通过了《多边环境协定遵守和执行准则》。此准则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的就是遵约机制和国际程序。2006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还制定了一个补充准则的《多边环境协定遵守和执行手册》,其中包含很多国家使用此准则的实例。

  新机制 量体裁衣的个性设计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国际环境条约之下遵约机制的内容和特点各有不同,要想建立一个适用于所有国际环境条约的遵约机制的理想模式是十分困难的。实际上,每个国际环境条约都应当根据各自针对的环境问题的特点量体裁衣,打造适合自身特点的遵约机制。

  在所有领域中,气候变化公约相关的遵约机制是当今国际环境条约中发展最快也最为成熟的遵约机制,它包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遵约机制和《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遵约机制主要体现在第13条建立的多边协商程序上。为具体实施第13条的规定,《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第10/CP.4号决定,以多边协商委员会的形式发展多边协商程序。根据此决定,缔约方可以向多边协商委员会提交有关自身或其他缔约方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则在获得技术和资金方面提供意见或建议以解决缔约方的困境。虽然《公约》缔约方会议试图实际运行多边协商程序,但因分歧较大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制定和生效,缔约方更多地把注意力转移到发展《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上,而将制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多边协商程序的具体细则问题搁置一边了。可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遵约机制,但它包含了一些关键的因素,这些因素为日后发展遵约机制奠定了基础。相比之下,《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则成熟得多,既建立了专门的遵约委员会,又对遵约委员会的运行程序、机制、议事规则等做了详细规定。

  作者单位

  黄  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王晓辉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

  王宁珝 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专家视点

  国际环境公约走向何方?

  对话人:中国环境报记者张俊

  不参加公约、加入了不好好履行会怎样?

  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如果一个国家,特别是有影响的大国,不与国际社会进行合作,不履行全球环境保护责任,就会被孤立,有时甚至被制裁,在经济上,特别是在国际贸易方面有时也会受到损害。

  因此,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般都会对国际社会采取合作态度,也会积极参加国际公约。加入公约后,如果不努力履行条约义务,也会遭到国际社会的制裁。

  既然加入了公约和条约,当然就应该履行条约义务。

  王曦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般而言,国家应当加入环境公约。加入环境公约就是为保护人类环境这个"公共品"做贡献。否则,就是"搭便车者"。加入了不好好履行,也沦为"搭便车者"。对于一项公共事业而言,"搭便车者"应当越少越好,否则就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人们都放弃为保护公共品而做出的努力,最后导致集体非理性即公共品的毁灭。

  当然,国家加入环境公约,也要"量力而行"。在不具备履约的能力和其他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不宜贸然加入。否则,国家会陷入承担了公约义务却无力履行的尴尬境地。

  林灿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环境问题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正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是国际政治、经济和外交的重要议题,任何国家想在这个问题上置身事外都是不可能的。

  参加国际环境公约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的合作有利于取得外交主动权并及时反映自己的利益。不参加国际环境公约不仅在"环境外交"中失分,受到国际社会的舆论和道义谴责且必将在与世界各国的正常经济、贸易、商业、文化、科技等交流上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秦天宝 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各国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一定要加入某项国际公约,所以不加入公约并没有法律后果。但不加入公约不见得是好事,一方面,拒绝加入国际环境公约会受到国际社会在政治上的批评和道德上的谴责;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加入公约就无法享受到公约可能带来的好处和惠益,否则还有可能被边缘化。

  如果一国加入某项公约、承担了特定国际法律义务但不履行,应当受到惩罚。但国际环境公约的惩罚不能是对缔约国予以简单的报复,而是要考虑到不履行公约的原因,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

  国际环境公约有哪些新趋势、新特点?

  王灿发

  国际环境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朝着系统化、严密化、可实施性方向发展,在各国主权利益斗争和平衡的同时,更多地会表现出加强国际合作的意愿。

  因为,毕竟地球只有一个,任何国家、任何地区甚至任何人,在环境的挑战面前,最终会做出理性的选择。

  王曦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公约有很大的发展。随着人类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对地球环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地球环境已经不堪重负。

  这种情况表明,国际社会将一方面继续制定新的环境公约来应对新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环境公约的执行。

  林灿铃

  国际环境公约必将着眼于人类生存环境的总体保护和制度设计;更加注重履约机制、违约责任、赔偿机制等的建立与进一步完善;鉴于世界各国发展水平不一的客观现实,国际合作作为国际环境公约的基本原则必将得到进一步强调和落实;"框架公约+议定书"的模式必将得到进一步更加广泛的应用。

  秦天宝

  首先是公约的谈判和制定方面,应当更加公开和透明。目前大多数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和制定还是由少数大国掌控,未来将会让所有国家都有机会参与决策、表达声音,即首先实现程序正义。其次,在公约内容方面,要更多地考虑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来分配各国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环境公约应当既考虑形式公正,又考虑到实质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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