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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细则:不审批钢铁等新增项目

2013年09月24日10:46  人民网 我有话说

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杨翼)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 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通过实施六项重点任务,以切实 改善空气质量。

《实施细则》提出,5年以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之后,再过5年或更长时间,这一地区将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 空气质量得以全面改善。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 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 60 微克/立方米左右。

《实施细则》中指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不再 审批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临近京津冀的地区)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不再审批劳动 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现有的逐步向外转移。

(编辑: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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