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大气污染诉讼案件索赔3000万

2015年04月01日10:10  新浪环保 微博 收藏本文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中华环保联合会日前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额度近3000万元。记者从中华环保联合会获悉,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3000万索赔依据是什么?

  包括超标排放污染物和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告诉记者,此次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承担诉讼、鉴定、律师费等支出。

  近3000万的索赔依据是什么?马勇说,3000万的索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二是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两者相加合计近3000万元。诉状请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公布。在马勇看来,新《环保法》实施第一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如何进行公益诉讼。这增加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振华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信心。

  马勇介绍说,递交诉状过程较为顺利,并未被立案庭当场拒绝,“他们说要研究报告一下,走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在收到诉状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据了解,就目前披露的公开信息来看,大气污染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较少,其主要原因是很难去定性、定量地鉴别究竟一家企业的排放对空气污染贡献有多大,很难鉴定评估污染损害。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马勇介绍说,《司法解释》给予了一条创新的出路,即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如果难以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算,而根据公开资料,被告企业有几条生产线没有安装治污设施,换算加起来大约有2000多万元。

  此外,他们此次也尝试通过比照按日计罚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屡禁不止的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780万元。

  “相当于这些钱是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节省下来的,成了他们赚的钱,所以企业至少应该把这个钱拿出来。”马勇说。

  诉讼有何标杆意义?

  用运营成本折算方式量化大气污染相关损害,通过诉讼监督执法

  长期以来,大气污染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较少,一名环保法学界专家表示,这是因为很难去定性、定量鉴别究竟一家企业排放污染物对雾霾的贡献有多大,很难鉴定评估污染损害。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新《环保法》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以认可原告通过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成本的方式计算损害赔偿费用,因为像大气污染、雾霾之类的案件,很难通过科学模型的方式得出确定的污染损害结果,而用运营成本折算的方式可以量化大气污染相关损害,对违法者形成制裁。

  在司法实践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讼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或许可以为大气污染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闯出一条新路。

  马勇认为,公益诉讼的特点在于最终赔偿金额并非唯一目的,而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执法起到补充乃至于监督和倒逼的作用。

  据了解,针对德州晶华集团污染问题,德城区政府、晶华集团主要负责人将立即组织停产治理。

  3月9日,德州市环保局曾通过媒体对外发布信息:为消除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污染影响,在前期山东省环保厅、德州市环保局分别对企业挂牌督办,先后给予公司3次顶额10万元行政处罚和加征排污费的基础上,德州市环保局将再次对公司实施处罚并限产治理,并派驻一名环保直属分局副局长,驻厂督办整改。

  3月20日,德州市长杨宜新、副市长孙开连约谈了德城区政府和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企业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整治;4月1日起,如仍不能达标排放,由德城区政府依法下达停产整治通知书,实施停产整治;德城区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与晶华集团共同研究制定停产后有关问题化解方案。

  ■案情回顾

  长期违法排污为何拒不改正?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其主要产品为浮法玻璃,原有浮法玻璃生产线3条,1号线已于2011年全面停产,2号线、3号线因玻璃生产特殊工艺要求及冬季供暖,一直继续生产。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虽已投入资金建设了两线脱硫除尘设施,但2号线、3号线脱硝设施至今未建设,2号线污染治理设施建成未投运,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被告即进行投产,致使2号、3号线两个烟囱向大气长期超标外排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

  据了解,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曾多次因排污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并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

  APEC会议在北京召开前,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0月20日~25日,派出15个督查组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等6省(区、市)的24个重点地市空气质量保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了第一阶段督察,多个企业因排放超标等问题被点名批评,其中就包括本案的被告。

  2014年11月,山东省环保厅对包括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处罚,被告由于超标排污被处罚10万元,其中一条生产线进行停产治理。

  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无视国家环保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长期违法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2013年9月,德州市政府就曾下发106号文件,明确要求晶华集团振华玻璃厂限期整改,安装除尘设备。截至目前,玻璃厂2号、3号线两个烟囱仍长期超标外排污染物。(中国环境报)

文章关键词: 大气污染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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