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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3日10:57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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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湖南衡阳市衡东县“儿童血铅超标”诉讼案二审宣判。该案原告、血铅超标儿童家长索赔206万元,判决赔偿2.6万元,引发公众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关注。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目前污染对健康损害鉴定、对疾病因果关系鉴定的两难局面,已经令多数环境赔偿案件败诉,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困境将一直持续。此外,政府部门的强势介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最初的媒体调查显示,在衡东县大埔镇,血铅超标的儿童数量超过300人。而最终只剩下13名原告,其中只有两人获得总额仅为2.6万元的赔偿。原本许多人以为,经由包括央视等在内的多家媒体的关注,衡东县“儿童血铅超标”诉讼案将会迎来一个“过得去”的结果,可事实并非如此。这也再次印证了环保诉讼之艰难。

  按照现行的相关司法解释,绝大部分原告所提供的一年以前甚至是近三年前的血铅检测结果,确实未达到中毒标准,所以称不上法律所界定的“严重后果”。但相关的科学研究表明,重金属污染对人体的伤害的形成及治疗康复均存在周期较长的特点。且本案的各原告均系未成年人,正值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而铅作为一种多亲和性的毒物,对儿童的生长发育和智力成长都会造成损害。这无疑就形成一种司法解释与现实上的隔膜,从即时性的结果来看,原告的确没有“严重后果”,但谁来对潜在的伤害负责?

  可资对比的是,专家介绍称,在美国的血铅超标案例中,对受害者的评估细致到学习、就业、生活质量乃至婚姻等各个方面。这显然是一种更为利于环境受害者权利得到尊重的制度安排。此外,在日本,如果某个地区有集中发病的现象,医学专家的调查结果是法庭审判的重要依据。但目前我国“两高”对环境污染的最新司法解释中,专家证言仍被定位为当事人陈述,相当于把专家的证言弱化到原告陈述的地位。此项规定进一步加剧了环境受害者对于环境伤害的举证困难。而从更长远的角度看,由于专家证言和研究成果在诉讼中的地位得不到较好承认,还将伤及他们对于环境研究的参与积极性,这与环保共治的发展方向亦存在冲突。

  如果说上述问题是环境诉讼中相关司法解释的值得探讨之处,那么环境诉讼法庭之外的某种“现实”当更让人心忧。此前媒体报道,衡阳血铅案自立案后,当地政府的“工作组”就一直在给原告做“工作”,原告不仅生活受到干扰,有的还被告知“不撤诉就取消低保”,有的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亲友则可能“丢饭碗”……这样一种模式,在类似的环保事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若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似乎无可非议,但地方政府的这种干预实质上是一种软性施压和要挟。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动辄以低保资格来作条件,不仅构成对“低保资格”的滥用,恐怕也是一种隐形的“干预司法”。那边有多名相关领导被追责,这边却依然有“工作组”给受害者做“工作”,到底是追责太轻,还是这种“做工作”已经被默认其正当性?

  在环境污染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实情况,即受环境伤害越深,一般也意味对环境伤害的自我“抵抗”能力越弱。这一方面表现为他们没有条件选择“躲避”伤害,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在受到伤害后,维权上缺乏足够的博弈能力。血铅案中,一边是儿童及其家庭,一边是地方企业和政府,两者之间的博弈失衡显得尤其突出,而这种失衡格局只能有赖于制度向“弱者”的倾斜来予以纠偏。但现实之中,无论是专家的证言被弱化,伤害难以证明,还是地方政府的重重干预,都说明在环境诉讼案件上,相关的制度安排和对于不当干预的排除,仍旧缺乏有效的“弱者视角”。这导致在整体上,公民个人在环境诉讼中仍是不折不扣的“弱者”。

责任编辑:申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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