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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1日09:46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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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长江湿地保护网络年会暨长江湿地保护培训近日在云南大理举行。与会专家代表呼吁,目前长江流域湿地生态屏障初步形成,但是长期以来对河流、湖泊、滩涂等湿地的围垦占用,河湖阻隔,过度利用,致使生物多样性下降、功能退化等问题依然严重;维系流域水安全和生态功能的能力削弱,长江流域湿地生态系统仍十分脆弱,重点区域的湿地保护和退化湿地的修复任务还十分艰巨。专家建议,应该加强全方位合作,聚焦制度化建设,携手共抓“长江大保护”。

  长江流域湿地生态屏障初步建立

  长江流域横跨中国东中西部,流域范围覆盖十多个省区市,流域内水资源丰沛,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丰富,以不到全国五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养育了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口,创造了全国接近一半的经济总量。

  2014年以来,国家提出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重大战略,长江经济带包括9省2市,11省市国土面积达到205万平方公里,区域湿地面积达1154万公顷。由于地理位置特殊,长江经济带湿地在我国乃至全球生态保护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广泛分布的湖泊群和密集分布的河流,在降解污染、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维系着流域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促进了区域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

  长江科学院教授陈进说,我国已经划定了到2020年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红线,并将其列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长江经济带区域湿地面积达1.73亿亩,在8亿亩湿地中占比约22%,在该区域中发挥着降解污染、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家层面上,国家林业局近年来大力推动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工作,把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与恢复,作为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战略的重要举措,从湿地保护工程、中央财政湿地补贴政策等方面,切实加大了支持力度,并启动编制长江沿江重点湿地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已经完成了论证,长江流域重要湿地已纳入规划范围。

  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主任马广仁在会上透露,《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部门会签、报批等工作已经进行到最后阶段,国家林业局力争在年内实现《规划》的批准出台。

  据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陈凤学在会上介绍,长江全流域已经列为国际重要湿地18处,建立了湿地自然保护区167处,国家湿地公园291处,其中252处湿地管理机构已经成为长江湿地保护网络的成员。长江湿地保护空间网络格局初步形成,流域湿地生态安全屏障初步建立。

  长江湿地生态系统仍十分脆弱

  参加长江湿地保护网络年会的多位专家表示,长期以来对河流、湖泊、滩涂等湿地的围垦占用,河湖阻隔,过度利用,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功能退化等问题依然严重;维系流域水安全和生态功能的能力削弱,在极端气候的情况下,长江流域依然面临着特大洪水的威胁。重点区域的湿地保护和退化湿地的修复任务还十分艰巨。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长江流域湿地保护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陈凤学表示,今年极端气候下的长江流域特大洪水再一次警醒我们,长期以来对湖泊等湿地的肆意围垦占用,阻断河湖联系,严重削弱了湿地防洪减灾的应有功能。对湿地的填埋、污染、过牧等行为在一些区域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长江流域水资源虽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衡,这一现象在上游地区更为突出,湿地的丧失、功能退化,使河流径流不稳定,蓄水、净水功能下降,顺应自然规律的天然水资源分配模式被打破。此外,湿地动物、植物和水资源过度利用威胁仍存在,生物多样性下降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些问题,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湿地资源刚性需求增加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湿地重开发、轻保护,重索取、轻投入,使得湿地资源不堪重负,已超出了生态系统的自身承载力。加之受我国湿地法制建设滞后、投入不足、科技支撑薄弱、管护能力较低等影响,增加了该流域湿地保护形势的复杂性和任务的艰巨性。

  复旦大学教授陈家宽认为,长江流域湿地面临着城市化加剧、不合理基建、滥捕与大规模养殖等人类活动的威胁,决策者和公众都应该树立保护湿地的意识。目前我国仅有49块湿地纳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与全球2000余处的总量相比有很大差距,湿地保护任重道远。

  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田昆说,高原湿地发挥着“水塔”、“基因库”和“碳库”的功能,在长江上游地区发挥着稳定径流、保持水土、蓄洪补水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同时还保障着长江中游地区的生态安全、水安全以及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然而,长江上游高原湿地面临农垦占用、湖泊污染和无序旅游等人类活动威胁,以及草场沙化、冰川退缩、冻土层下移等气候因素影响。

  以地处长江上游的云南省为例,全省分布在1000米以上海拔的自然湿地面积达31.8万公顷,占全省自然湿地总面积的81%,许多湿地分布在喀斯特地貌地区,以及高山和亚高山高原面,湖泊多为封闭半封闭断陷湿地。由于水源补给来自于大气降水或冰雪融水,以及地表径流和汇水流域植被汇水或其涵养的地下水,蒸发大于降雨,湖泊水体置换周期长。这些湿地一旦受到破坏,恢复难度极大,甚至无法恢复。

  聚焦制度建设 共抓“长江大保护”

  与会专家呼吁,长江流域湿地保护是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制度保障尤其重要,应着力加强长江流域湿地保护制度化建设。

  陈家宽提出,我国湿地法制建设滞后,应尽快推动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立法。陈家宽建议成立国务院直属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长江管理综合协调机构,从高位协调长江保护工作。

  田昆表示,应给予湿地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地位。目前,虽然加强了湿地保护与管理,但对湿地这样的生态功能保护用地,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采取特殊用途管制,不得随意改变湿地用途,以实现湿地区自然湿地用途变更的零增长。

  田昆还建议完善湿地保护的经济保障机制和手段。将湿地保护纳入国家和地方经常性财政预算,提供长期、稳定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开展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依据湿地价值评估,对湿地占用实行经济补偿政策,对生态功能区实行类似森林保护的生态补偿政策。

  陈凤学则建议:第一,应牢固树立并贯彻长江流域湿地大保护的理念。要加强流域湿地总量管控,把现有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标,落实到流域内各省(区、市)、各县(市、区),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全流域和各省份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第二,积极实施长江流域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已经完成了论证,长江流域重要湿地已纳入规划范围。各省(区、市)也要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谋划实施地方的湿地修复工程,与国家工程形成完整的体系。第三,加强长江流域湿地保护制度建设。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立法正在加快推进,长江流域尚未出台湿地保护立法的省份,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出台立法,结合各自实际,加快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制定,在湿地总量管控、用途管控、湿地修复、湿地监测评价等方面,建立起具体的制度。第四,进一步增进长江流域的民生福祉。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湿地保护带来的福祉,分享到湿地保护的红利,推进实现共享发展。第五,探索建立全球视野下的长江流域湿地保护修复模式。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上有关湿地保护修复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以国际视角应对长江流域湿地面临的诸多问题和挑战,不断提高长江流域湿地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湿地的科技水平。第六,抓好长江湿地保护网络自身建设发展。

责任编辑:刘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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