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根据《办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办法》显示,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表示,资源环境生态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瓶颈制约,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的情况反映出来,有利于加快构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更加全面地衡量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特别是发展的绿色化水平。
此外,张勇还介绍,出台《办法》也有利于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形成正确的政绩观。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就是要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据了解,《办法》采取五年考核而不是年度考核,一是考核目标主要是“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目标期限为五年,考核时间与目标期限保持一致;二是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是一个较长的累进过程,以五年为期进行考核,能够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三是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开展,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换届时间比较接近,也有利于考核结果应用。
责任编辑:张双朋